2)第二百二十六章 《明知论》 二_帝国的荣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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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必定有少数人的意志无法保证,但是它有一个。基础,那就是大家平等的遵守法律。徐茂诚吸收了古希腊拍拉图的思想,指出法律是以正义为基础的,而且是一种“诉讪正义。”即通过法律的公平运转而获得公正的判决结果。

  刘浩然注释说。法律是规范所有人行为及人与人之间的一种规则,它的目的和作用只有一个:“最好的政治是难以实现的,而防止最坏的政治是可能的。所以必须运用至高无上的法律进行国家治理。”

  刘浩然在注释中还说道,百姓们将民权集中在君权,用以治理国家,就好像互相之间以及与君主签订了一个契约,这个契约的外在形式就是国家,而这个契约的核心就是大家都要遵守法律。在这个基础上,刘浩然提出严以治吏,宽以养民。既然百姓们是这个契约的签订者,那就必须充分享受到吴够的个人权益,而作为契约的执行者官吏,则必须受到最严格的监督。

  徐茂诚接着谈及私利。他在前一次文章的基础上明确了私利是每一个百姓的生命、财产和尊严。提出法律的本质就是保护这三项私利,因为国家的财富和主权就是由千千万万百姓的这三项私利组成的。可以看得出,徐茂诚受到古希腊哲学的影响,步子迈得更大了。

  而刘浩然在注释中指出,人权是一切权力的基础,因为没有人权就没有民权,没有民权。君权就是空中楼阁,早晚要被推翻。所以人权是神圣不可侵犯,也就是大明百姓的生命、财产和尊严神圣不可侵犯。可见刘浩然的论点比徐茂诚更加激进,他不仅将君权延伸到治理国家的权力,更将君权至于国家三种权力的最底层,也是最受限制的一种权力。

  徐茂诚最后提出法治。他指出法治是一个国家的根本,应该从童学开始就要让百姓们意识到自己的权益,意识到法卑不仅是规范他们行为的规则,更是保护他们权益的规则,所以他们必须尊重法律。捍卫法律的尊严,只有这样才能保护自己的“私利。”他甚至提出了遵守法律就是最好的道德。

  刘浩然在注释中指出。法治就是一种制约、妥协和宽容。制约不用说了,就是在保证每一个人人权的基础上禁止去侵犯他人的人权;妥协就是在法律范围里必须对自己某些权益做出让步,这是遵守法律、保证自己基本权益的代价;宽容就是在法律的范围里必须足够地尊重他人的权益,这有这样才能的到别人对自己权益的尊重。

  在注释中,刘浩然还初步探讨了一人统治、少数人统治和多数人统治三种政治制度的优缺点。在“最好的政治是难以实现的,而防止最坏的政治是可能的”的基础上指出,防止最坏政治的原则应该有两点,一是分权制约,二是调和互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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